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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8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罗西春、钟斌分别赔偿李启俊各项费用31.6万余元(共计63万余元),钟照华对罗西春、钟斌承担垫付责任。
罗西春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记者观察·民声 作者:王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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