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号码。在现场图的左边,记载了该肇事车的车牌号和钟斌的驾照。
除此,现场图上没有记录罗西春的任何信息(包括姓名、签名、电话、身份证号码),更没有罗西春“拒绝签名或无证驾驶”的记录。
“以上证据充分证实钟斌系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也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罗西春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此前南充市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认定的“罗西春无证驾驶,应负主要责任”完全是无稽之谈,无中生有。再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64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无证驾驶肇事的当事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治安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交警部门在当天以至后来,没有对罗西春进行任何治安处罚,这足以说明他不但不是肇事者,而且与这起交通事故根本就无任何关系,充其量就是个现场目击证人。
“魔法”取证逻辑
交警部门认定“罗西春无证驾驶肇事”有两份“关键”证据。
一是当事人钟斌的陈述,他自称“当车行至西华大道路段时将车交与罗西春驾驶,罗西春无证驾车将李启俊撞伤”。
二是证人王依圣。记者在交警对王依圣的《询问笔录》中看到,“询问时间”为“2006年12月29日11时20分至2006年12月29日12时0分”、“询问人”为“龚建”、“记录人”为“巫晓东”、“询问地点”为“顺庆区华凤场镇”。
“目击证人”王依圣在接受交警龚建、巫晓东调查时,证实开车肇事人系罗西春。
因此,交警部门根据钟斌的陈述和“目击证人”王依圣的证词,做出了“罗西春无证驾驶,应负主要责任”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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