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警部门认为:罗西春无证驾驶的违法及过错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较大,应负主要责任;驾驶员钟斌将机动车交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其违法及过错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较小,负次要责任;李启俊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一直是钟斌在开车,说我开车完全是冤枉,” 罗西春说。因认为自己不是驾驶员,更不是肇事者,当交警部门通知他去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候,作为农民的他不懂法,并没有在意,也没有去领取,更没有申请复议。
2007年2月4日,李启俊委托律师,根据交警部门的《交通责任认定书》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向罗西春、钟斌、钟照华三被告要求高达120万元的赔偿。
收到法院的传票以后,罗西春才知道他已经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负主要责任的肇事者。
离奇的责任认定
罗西春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他不得不委托了律师为其代理官司。
《交通事故处理秩序规定》第27条规定,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无法签名以及无证的人应当记录在案;《交通事故处理秩序规定》第29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当场难以查明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传唤。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现场图上记载了伤者李启俊的身份,同时还记载有“车主:1399082xxx”、“钟:13990763xxx”。据罗西春委托的律师调查,并经记者核实,“1399082xxx”不是车主钟照华的手机号码,而是钟斌、罗西春合作开发的某建筑工地的工人任强果的电话;“13990763xxx”,则确系钟斌的手机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