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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碧饮料惊现长虫遭百万元索赔
⊙《法制周报》记者周起
还没开封的饮料中就有虫子,无疑让人大倒胃口。近日,北京市民高先生表示,将索赔金额从1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此前的2007年6月,高先生到酒仙桥那边的一家超市,花48元钱买了一箱雪碧。
开箱后,高先生发现其中一瓶雪碧中有一只长约3厘米的异物,经仔细辨认,异物是一只天目科虫子。问题饮料至今没有打开,能清楚地看到里边的虫子,可见是在没出厂之前就有了,高先生向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生产该饮料的跨国公司双倍返还货款5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召回有问题的同批饮料。但是,大兴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当双方辩论完毕,法官开始主持调解时,高先生要求撤诉,并表示要把索赔金额提高到100万元后再重新起诉。高先生手里的饮料是不是真品?跨国公司的工作人员专门拿了一瓶饮料和问题饮料反复进行对比之后表示“从感官上看是我公司生产的”,并表示公司生产饮料的程序非常严格,这次瓶中出现虫子,不排除在高压灌注消毒过程中,因虫子较大而没有被排出瓶外的可能性。有法学专家则认为,在我国的民法理论中,惩罚性赔偿一贯受到忽视,应当重新对《消法》进行完善,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据《北京晚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为读者解说消费者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陈平凡律师认为,“含有虫子的饮料属于产品质量问题,高先生购买到有虫子的饮料,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案明显属于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未能把好质量关,以致饮料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