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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学专家认为,在我国的民法理论中,惩罚性赔偿一贯受到忽视。关于民事赔偿的性质,主流观点是“补偿性为主”,即损害赔偿的首要目的是补偿原告,而不是惩罚被告。要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必须重新对《消法》进行完善,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使这一制度真正能令生产厂家心有余悸。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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