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不少网络论坛上,流传一篇帖子《玫琳凯泄密资料之政府公关机密记录档案》,帖子中公布了数百位获赠玫琳凯化妆品的人员名单及其详细个人信息,涉及广东省、广州市等地的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职人员。网帖还详细列举每个人获赠产品的清单以及金额,记者核对发现,个人获赠礼品金额最高的为998元。部分当事人也承认接受了赠送的化妆品。
国人向来讲究礼节,礼尚往来一度被视为人际交往的准则。因而,玫琳凯根据“公司新春、端午、中秋公关计划”,会向供职于工商、税务、公安等主管或执法部门的一些人物赠送礼品。尽管当事人表示,他们接受节日礼品,跟他们的单位、职务没有关系。但谁都明白,如果他们不是公职人员,或者说不是玫琳凯的主管部门,玫琳凯恐怕不会傻到平白无故地给普通人送礼。企业有着自己的经济理性,没有回报的投入,他们是不会每年都持续的。
我们似乎没有什么理由指责玫琳凯的政府公关,因为类似的“请客送礼”几乎成了很多行业的家常便饭,多数人已经默认了这个“潜规则”。但是这就难免涉及到一个问题,公职人员收受礼品是否涉嫌受贿呢?我国《刑法》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赠礼品,金额超过5000元的,就可以视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很明显,玫琳凯所送的礼品金额都在千元以下,收受者也就不会因为接受这些礼品而构成受贿罪。然而正如俗话所说的,“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软”,谁敢保证那些收了礼品的公职人员在今后的办公事过程中,不会“高抬贵手”?
打造一个廉洁的政府,要从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上着手。掌握着公共资源的公务员不能打着私人的旗号,收受他人的所谓礼品。玫琳凯的政府公关礼单,暴露了我们对公务员的行为规范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如何堵上这个漏洞,《公务员法》要尽快作出反应。广州日报(李龙)
(本文来源:新民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