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损失2万余元。
拿到这份判决书,李女士哭笑不得:“如果不去做这个心肌活检术,怎么会让我无端休克,而这一切,却都与手术无关,谁能告诉我,给我造成身体伤害的又是什么?”于是,她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05年,检察院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楚雄市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再审。
随后,楚雄市法院又委托云南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云南省医学会认定:“该所的医疗行为与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该所对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无责任。”
据此,法院维持原判,李佳香不服,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庭审:手术为何没有同意书
在昨天的听证过程中,太多的“为什 么”和“是什么”让整个案情依然存在诸多疑点。李佳香的代理人伍开国认为:本案的再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提出几项质疑:
1、为何没有《手术同意书》?任何一项手术,都必须由本人或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但该案认定李佳香同意的证据是一封其写给专家的信件,但李佳香本人称,这是她受到了诱导,而且以信件而不是手术同意书来认定其同意,是牵强且没有法律依据的。
2、鉴定结论是否不明确?在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中认定:“该所的医疗行为与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其医疗行为对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无责任。”“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究竟是什么?“心包填塞”还是“心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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